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厦门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条件、程序

放大字体  缩小字体 发布日期:2022-09-26 16:11:01  浏览次数:215
核心提示:厦门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
厦门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及重新认定工作的条件、程序

厦门市2022年高新技术企业申报工作(思明区、海沧区、湖里区、集美区、同安区、翔安区),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支持方向和申报条件、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微信扫码免费咨询:

一、申报企业范围

(一)符合《认定办法》的第十一条规定,尚未取得国家级高企资质、国家级高企资质失效的企业;

(二)2019年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2022年应重新认定的企业(注:若重新认定企业名称已发生变更的,需先完成更名程序,再申报认定)。

二、网上系统申报截止时间

2022年计划安排两批次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第一批申报对象为2022年应重新认定企业以及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的其他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7月11日;第二批申报对象为符合国家级高企认定条件且未参与第一批申报的企业,网上系统申报提交截止时间为9月9日。

三、申报程序

(一)认定流程

详见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工作流程。

(二)申报系统登录

直接登录国家“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企业申报”进入“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或登录“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搜索输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须定位“厦门市”→“立即办理”→“访问第三方网站”跳转至“科技部政务服务平台”,进行注册登记(已注册的企业无需重复注册)。登陆成功后点击菜单栏中“服务事项”→搜索“高新技术企业认定”,进入国高认定系统后按要求填报《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申请书》,并上传相关证明材料。

(三)申报材料

企业按“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重新认定申报材料清单-2022年版”准备申报材料,并提供“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承诺书”和“厦门市国家级高企认定申报企业经营活动基本信息表”。

根据《科技部关于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实行告知承诺制的通知》(国科发火〔2021〕362号)有关要求,自今年起,高新技术企业申报材料中的“营业执照等企业注册登记证件”和“专利证书等企业知识产权证件”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可自主选择是否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申报企业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办理的,不再需要提供适用事项证明材料;不选择适用告知承诺制的,应按规定提供有关事项需要的证明材料。高新技术企业认定有关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办理指南及《证明事项告知承诺书》。

(四)专项报告

申报材料中须提供由具有资质的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范本详见附件6)或税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鉴证报告。2022年度高企认定中介机构推荐名单将在厦门市科学技术局网站及厦门市高新技术发展协会(以下简称“市高新协会”)通知公告中另行公布。首次申报认定的企业,如未按规定进行辅助核算的,须向中介机构提供《研究开发费用结构明细表及凭证索引表》。近三年财务情况说明书由企业依据年度审计报告自行出具。

四、可享受的优惠政策

(一)经认定的国家级高企,减按15%的优惠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

(二)原经济特区内(思明区、湖里区)在2008年1月1日(含)之后完成登记注册且新认定的国家级高企,自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的纳税年度起,享受企业所得税“2免3减半”(国发〔2007〕40号)。

(三)国家级高企市、区两级财政奖励:《关于进一步优化高新技术企业扶持政策的通知》对国家级高企奖励对象进一步扩大了范围,包括新认定、重新认定及外地迁入的国家级高企。具体奖励标准:

1.对首次认定及重新认定通过的国家级高企给予10万元奖励。

2.对于上年度营收2000万元及以上的企业,首次通过国家级高企认定,叠加后给予30万元奖励;通过重新认定,叠加后给予20万元奖励。

3.对资格有效期内,整体迁入我市且迁入后一年内或迁入后的下一个会计年度营收达到2000万元及以上的国家级高企给予一次性100万元市级搬迁奖励。

各区财政按照不低于1:1进行配套奖励,区级财政奖励详见各区出台的扶持政策。

(四)认定为国家级高企,可享受纳税增量奖励、孵化高企奖励、骨干员工(人才)落户、承担重大科技项目补助等优惠政策。

(五)国家级高企申报市科技项目、政府采购招投标、高科技型企业人员投资落户支持等方面给予优先扶持;享受科技保险补贴及科技局联合商业银行开发的纯信用“国高贷”等定制化科技金融产品。

(六)自2018年1月1日起,当年具备国家级高企资格的企业,其具备资格年度之前5个年度发生的尚未弥补完的亏损,准予结转以后年度弥补,z长结转年限由5年延长至10年(财税〔2018〕76号)。

 
关键词: 项目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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