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大连市开展2022年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普兰店区、长海县、瓦房店市、庄河市)请各企业单位关注以下内容,希望您的企业更好的发展。小编现将本政策的申报条件和程序总结如下,希望对你的申报工作有所帮助。如有申报意向或了解更多申报内容可以微信扫码免费咨询:
一、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条件
申请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具备以下条件。
1、在我市行政区域内登记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完善的运营管理体系和孵化服务机制。机构实际注册并运营满1年,且按要求报送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
2、孵化场地集中,可自主支配的场地面积不低于5000平方米。其中,在孵企业使用面积(含公共服务面积)占70%以上。
3、孵化器配备自有种子资金或合作的孵化资金规模不低于100万元人民币,获得投融资的在孵企业占比不低于10%,并有不少于2个的资金使用案例。
4、孵化器拥有职业化的服务队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指具有创业、投融资、企业管理等经验或经过创业服务相关培训的孵化器专职工作人员)占机构总人数70%以上,每15家在孵企业至少配备1名专业孵化服务人员和1名创业导师(指接受科技部门、行业协会或孵化器聘任,能对创业企业、创业者提供专业化、实践性辅导服务的企业家、投资专家、管理咨询专家)。
5、孵化器在孵企业中已申请专利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比例不低于30%或拥有有效知识产权的企业占比不低于20%。
6、孵化器在孵企业不少于3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
7、孵化器累计毕业企业不少于4家。
第七条在同一产业领域从事研发、生产的企业占在孵企业总数的60%以上,且提供细分产业的精准孵化服务,拥有可自主支配的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研究开发、检验检测、小试中试等专业技术服务的可按专业孵化器进行认定管理。专业孵化器在孵企业应不少于20家且每千平方米平均在孵企业不少于2家,累计毕业企业应不少于3家。
本办法中孵化器在孵企业是指具备以下条件的被孵化企业。
1、主要从事新技术、新产品的研发、生产和服务,应满足科技型中小企业相关要求。
2、企业注册地和主要研发、办公场所须在本孵化器场地内,入驻时成立时间不超过24个月。
3、孵化时限不超过48个月。技术领域为生物医药、现代农业、集成电路的企业,孵化时限不超过60个月。
第九条企业从孵化器中毕业应至少符合以下条件中的一项。
1、经国家备案的高新技术企业。
2、累计获得天使投资或风险投资超过300万元。
3、申报前上一年度实现赢利且营业收入达到500万元及以上。
4、申报前两个年度营业收入累计超过1000万元。
5、被兼并、收购或在国内外资本市场挂牌、上市。
二、认定程序与管理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每年组织一次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报认定工作,程序如下。
1、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下发本年度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工作通知。
2、申报机构按照认定工作通知要求提交经所在地区(市)县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后的材料至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
3、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进行会议评审和实地考核。对通过评审的,由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公示5个工作日。
4、对公示期满无异议或有异议经调查不成立的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正式发文确认为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
(一)经发现和查实在申报过程中存在弄虚作假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申请资格。
(二)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应按要求提供真实完整的统计数据,对累计两次不提交真实完整统计数据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三)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大连市科技企业孵化器评价指标体系,并每年开展考核评价工作。对连续两年考核评价不合格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考评年度不提交考评材料的视为当年考核评价不合格。
(四)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发生名称变更或与认定条件有关的重大变化(如运营主体、面积范围、场地位置发生变化等),应在三个月内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报告。经核查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继续有效,不符合本办法要求的取消其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
(五)对取消市级科技企业孵化器资格的两年内不得再次申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