互联网让美术作品变得可以复制传播,很多艺术家不知道什么时候自己的作品就被用作商用,遭遇侵权。这严重威胁了创作者的权益,也影响着作品本身的价值。美术作品著作权侵权是如何认定的。小编下面就来从几个方面来说一说。
免费咨询:18715034835 (微信同号)
独创性,即智力成果是由作者独立完成的,且该智力成果具有一定程度的智力创造性,能够体现出作者独特的智力判断与选择。对于美术作品而言,其独创性通常表现在画面构图、线条组合、色彩调配等方面,也就是人们常说的“个人风格”。从目前的司法实践来看,我国法律对独创性的要求并不高,具有“一定审美和艺术高度”“平面的或立体的”艺术作品,一般情况下都能受到著作权法保护。
作品接触。并非指现实中的摸到,而是指一种可能性(即被诉侵权人通过各种渠道、方式有可能接触到被侵权人的作品)。如果美术作品从未公开发表过,那就说明没有接触的可能性,则无法构成侵权;如果该作品曾公开发表,例如网络发表、出版、公开展览等。无论被诉侵权人是否看到了这一作品,都可以判定为具有“接触”该争议作品的可能性。
实质性相似。指侵权人作品与被侵权人作品在独创性部分有一定程度的相似,只有独创性部分构成实质性相似,才有可能构成侵权。如果构成实质性相似的部分为公有元素,即非独创性部分,则作品不构成侵权。
另外,当作品类型一致时,相似度达到一定程度可以自然判定为“实质性相似”;但是当作品类型不同时,通过细节、局部对比,也可能构成实质性相似。例:一件风景油画作品,后有某游戏公司未经授权便依据该作品画面制作了游戏场景,若能从构图、色彩搭配、元素搭配等细节推断出与该油画作品系相似画面,则油画与游戏场景构成实质性相似。